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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被认定的软件产品销售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税款予以返还。第二,所得税优惠。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和投资3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受到软件产业界的极大欢迎,已经产生出积极的效果。软件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经过认定。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第二是企业本身资格要经过认定,业内人士简称“双软认定”。认定的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认定机关是地(市)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并且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关键有以下两点:第一,国家政策已明确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第二,软件和硬件产品一同销售,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了要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按照一同销售的硬件及设备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所售产品是不是软件载体,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硬件销售处理。

三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选择空间。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企业研制开发费在两种情况下都有税收优惠,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另外,国家为鼓励我国软件产品出口,外经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这项政策使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更彻底,真正实现了出口零税率,为我国的软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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