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个体工商户可否要求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于能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4]023号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份文件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下发的,现在过去将近十年了,整个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工商业经济蓬勃发展,如果一般纳税人向个体工商户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将会对个体工商业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有鉴于此,我省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对个体工商户,暂可参照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业户,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按6%或4%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是双定户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可参照粤税明电[1994]122号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