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这笔坏账该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30/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以前年度未
提过坏账准备,去年底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所得税清算时做了纳税调整,增加应税
所得额5万元。今年因客户不知去向,致使6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因账款未达2年,现
未去税务所申请。问:此6万元坏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规定,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如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计提坏账准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
已超过两年,仍然未能收回的”应收款,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
税前扣除。该公司因客户不知去向,致使6万元货款无法收回,但由于账龄未达2年,
也未到税务机关申请,因此这笔坏账暂不能在税前扣除。
至于账务处理问题,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分
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
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
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消、破产、
资不抵债、现金流星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
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该公司上述无法收回的6万元货款可以根据你公司的具体财务制度经批准确认
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冲抵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6万元”,贷记“
应收款—6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在会计处理上将6万元货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了,但因未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