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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劳务的核算和缴税应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税务部门在对某企业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文印部取得收入3200元,而企业只申报了2200元的收入。税务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补缴未申报的税款。但企业称,未申报收入属文印部对企业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再次调查证实,文印部对内对外提供劳务未分开核算,收入混淆不清,因此,维持原来作出的处理决定。
请问:企业提供劳务的核算和缴税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第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其第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必须将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可见,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其单独记账的部分不用纳税,未单独记账的应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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