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罚款后能“一事不再罚”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我在江苏省洪泽县开了一家饮食店,未向我县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半年后被工商部门作出了罚款处理。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在通过调查后,相继对我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我对地税局直属分局的罚款不理解。请问: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你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即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的罚款是针对你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的罚款是针对你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部门对你的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