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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能否退利息?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问:我公司在查账时发现,2001年6月多缴税款16584元,于是向税务机关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及相应的利息。税务机关经核对后,确认我公司多缴税款属实。税务机关及时退还了我公司多缴的税款,但没有加算利息。请问:我公司多缴的这笔税款是否可以加算利息?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你公司发现多缴纳的税款是在三年之内,所以税务机关应及时退回多缴税款,并且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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