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
1、免税范围及时间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税[1996]071号文件转发)
三、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脂、甲多丹、灭铃草、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税[1998]113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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