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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出口退税质押货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1/12/2003信息】 在企业外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外贸
企业出口退税出现较大困难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缓解外贸企业资金紧
张状况,解决企业贷款的担保、抵押问题,成为摆在外贸、银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主要阐述出口退税质押货款主要内容、存在风险及应采取对策。
  一、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主要内容
  所谓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具有退税资格的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企业经税务部门
审核确认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物,向银行融资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一)基本原则。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协调、国税
部门配合、银行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三方配全、税款质
押、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外贸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享有出口退税资格的外贸出口企业;2.企业在贷款行办理进
出口结算,且经营正常、信誉良好;3.企业在贷款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4.由当地
退税主管部门确认的出口退税款项。
  (三)基本操作程序。1.由外贸企业向银行提出出口退税质押授信申请。经银行
初步审查符合授信基本条件,可以办理授信后,要求企业在货款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
2.开立专户后,由银行的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授信材料;3.企业向当地国税部门提
出向授信行出具《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申请,同时贷款行、当地国税部门及企
业共同签订《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4.贷款行与企业签定《出口退税质押合
同》,通过上述两个合同的签署,保证企业将出口退税款项退至贷款行,并授予贷款
行直接从账户中扣收质押贷款的权力,保证国税部门退税时将退税款转至企业在贷款
行开立的退税专户;5.贷款行按正常授信程序审查批准后对企业放款。
  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及业务操作存在问题
  (一)出口退税质押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主要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对于质押标的物,即出口退税
收益权,如果出现国家政策的变动造成出口退税权益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必然使其所
担保的债权受到影响,并产生风险。
  2.企业信用风险,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口业务被查出不符合国家有关退
税的规定而丧失相应的出口退税权益。
  3.有关退税部门不配合,如出口退税专户缺乏唯一性,将退税款转至企业要求
的其他账户等。
  4.银行内部管理风险,如银行内部没有严格对出口退税款项进行控制,没有对
退税款项扣收还贷,导致被挪用。
  5.出口退税延迟,虽然这不能导致出口退税权益的丧失,但易造成企业不能及
时归还贷款,从而导致贷款逾期。
  (二)目前业务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质押登记问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专利权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的,应
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而出口退税质押银行贷款目前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和国
税部门配合这样一个特定环境下,国税部门由于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对退税质
押贷款没有给予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退税质押登记。
  2.责任划分问题。由于该项业务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对于退税部门是额
外的工作。如果出现退税款项未退到退税专户,从而造成风险,退税部门承担什么责
任,有待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3.外经贸部门协调问题。目前,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时,遇到许多问
题,如困难企业不能办理此项业务,贷款环节过多及贷款利率过高等,这就需要一个
部门来进行协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此项任务应由外经贸部门来承担。但是目前基
层外经贸部门特别是县级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反映此类问题不能给予协调,以致该项业
务无法顺利开展。
  4.质押率过低的问题。目前,银行对出口退税贷款的质押率采取“一刀切”的
原则,一般掌握在应收出口退税款余额70%至80%之间。这是不科学的,因为设置质
押率,主要是来控制风险的,对还款及时、付息及时和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质押率
可以适当调高;对其他企业,质押率可以适当降低。
  三、出口退税质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可能的风险和问题,在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一)对申请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银行应进行全面审查,其中重点对企业
提供的出口退税收益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复核,同时,要求企业必须经营正常,保
证在出口退税款不能按时退还时,凭借正常经营收入有能力还款,而不应仅仅将还款
来源依靠在出口退税质押权益的实现上。
  (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设一定的质押率,毕竟该项业务处于初步探索性实施阶
段,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还无法预料,应充分留有余地,一般以不超过90%为
宜。
  (三)积极争取退税部门的协助与配合,保证企业出口退税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
款项及时转入企业在授信申请行开立的退税专户,并保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不还清,
专户不能转到他行。在国家有关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授信申请行。
  (四)银行应加强内部对出口退税专户的管理,应设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款到扣
收,不得挪用。
  (五)对于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期限应充分考虑退税延迟的情况,留有余地,避免
一次展期后无法得到退税款。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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