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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分利弥补亏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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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
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通知》及其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通知》规定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交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摘自京国税[1994]068号)
三、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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