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如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9/01/2003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
复议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
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
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
法定程序转送给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查。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