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58697282 |
|
58697292 |
|
|
|
|
|
| 生产企业退税审核 第二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人工对审 |
|
|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2.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单证对审
2.2.1 出口企业申报的已盖章的申请表与电子数据对审
为保证退税数据电子审核的正常进行,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的退科申请数据软盘后,首先需要对退税申请数据软盘进行检测,如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等严重问题的数据,不予受理;同时在将数据读入时,系统将自动检测数据的惟一性,对重复录入的数据也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确保这两份单证的一致:一种是用已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与出口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核对;另一种是把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打印出相对应的各种报表与出口企业已申报并由共盖章的纸质报表核对。
2.2.2 各种报表与相对应的出口退税凭证的关内容审核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出口商品发票(简称“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远期收汇证明、中标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所需凭证审核内容等等。出口企业应及时取得上述凭证,按月、按顺序、按规定装订成册。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审核
审核报关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审核报关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
审核贸易方式是否是为可退税贸易方式;
审核出口商品是否为可退税商品;
审核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海关代码和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已开代理证明”印章;
审核出口日期是否已超出税务机关按规定可接受的申报日期;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审核核销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审核核销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已核销印章;
审核出口单位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审核单位代码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法人代码一致;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出口商品发票的审核
审核出口发票是否不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套印发票临制章;
审核出口发票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
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印章和法人印章是否齐全;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
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并加盖退税机关印章;
审核委托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一名称一致;
审核受托企业代码和名称是否与所附报关章的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一致;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关系一致;
远期收汇证明的审核
审核远期收汇证明是否加盖外经贸主管部门退税稽核专用章;
审核远期收汇证明是否加盖企业印章;
审核远期收汇证明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一致;
审核收汇方式、天数等项目是否符合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2.2中标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税所需凭证审核内容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上是否有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上是否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及由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各项目是否齐全,数量、金额等内容与所附清单及其他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审核中标证明是否加盖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印章;审核中标证明的中标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中标人)的名称是否一致;审核中标证明的有关内容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审核供货合同的卖方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的名称及与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的中标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核供货合同是否有卖方、买方负责人的签字;审核供货合同的机电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是否与其他凭证的机电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一致;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审核发货单的发货企业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中标人)名称一致;审核发货单的收货企业名称是否与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项目名称一致;审核发货单的设备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其他凭证的设备名称、数量等内容一致;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审核收货清单的项目名称是否与中标证明书的项目名称一致;审核收货清单的收货企业名称是否与发货单的收货企业名称一致并加盖收货企业印章;审核收货清单的卖方是否与申报退税企业(中标人)名称一致;审核收货清单的设备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发货单的设备名称 、数量等内容一致,并且与其他凭证有关内容一致;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审核发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的企业名称一致;审核发票的机电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是否与其他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2.3退税凭证之间相对应内容的审核
2.3.1 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与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审
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退税核销单号”是否与核销单的编号一致;
审核报关单编号是否与核销单的“报关单编号”一致;
审核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与核销单的“出口单位”一致;
审核报关单的“商品名称”是否与核销单的“货物名称”一致;
审核报关单的“总价与币制”是否与核销单的“币种总价”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则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内容与核销单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是远期收汇的,则审核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与远期收汇证明的有关内容一致。
2.3.2 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与出口发票之间逻辑关系对审
审核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与出口发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审核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名称、规格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审核报关单的“数量及单位”是否与出口发票的数量、单位一致;
审核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币制”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单价、总值、币别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审核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是否与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一致;
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则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内容与核销单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2.3.3 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与出口发票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审
审核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是否与出口发票的企业名称一致;
审核核销单“货物名称”是否与出口发票名称一致;
审核核销单的数量是否与出口发票的数量一 致;
审核核销单的“币种总价”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币别、金额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如果是远期收汇的,则审核远期收汇证明的有关内容与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 是否一致。
|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