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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购货补贴应冲减进项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10/2003信息】 最近,在对一农资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
发现企业7月份有如下一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0000元,贷:实收资本10000元。
通过对其原始凭证进一步检查,是因其购买农资较多,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购货补贴,
企业的账务处理、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57号文件《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第二项: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
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冲减的进项税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中予以冲减。根据这一规定,
企业应补交增值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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