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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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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一、所得税预缴时限的划分
(一)总局规定
企业所得税可分月或分季预缴。就是说作为一个企业最终是分月还是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税额的大小核定。一般说企业规模比较大,应纳税额较多的企业按月预缴;规模比较小,应纳税额比较少的企业按季度预缴。
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所得税的,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
(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
(二)北京市国税局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对在我市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缴纳所得税的时限统一确定为:除另有规定者外,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均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均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还是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
2.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6条“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的规定,凡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一律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批准;凡采取按实际数预缴或经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批准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分期预缴所得税的企业,经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
3.除国家税务总局对农垦企业、森工企业等有特殊规定预缴办法的行业或企业外,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一经税务机关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4.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5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规定,纳税人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应纳所得税额,必须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再进行年度申报纳税,予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摘自京国税[1995]080号)
二、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
纳税人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月份或季度所得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并缴纳全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于年度终了次年的2月底前汇缴全年税款。
(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
三、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举例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减按27%或18%税率征税问题,在预征时将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国税明电[1994]030号、京税二[1994]97号)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预缴所得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例如:某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分季度预缴所得税,1992年第一季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第二季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第三季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
前三个季度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为:
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
50,000元×33%=16,500元
第二季度应纳所得税:
60,000元×33%=19,800元
第三季度应纳所得税:
40,000元×33%=13,200元
有些企业,按照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预缴,也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
例如:某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分季度缴纳所得税,但按照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实行比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该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第一季度应纳税额为:
120,000元÷4=30,000元
30,000元×33%=9,900元
一般说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另外,对纳税人账目混乱,不健全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并据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缴款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情况,核定为“自报自缴”或“自报核缴”。核定为“自报自缴”的,由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自行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为“自报核缴”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税款,并开出缴款书,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
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一般说可不做税收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0]038号、京国税[20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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