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典当公司销售死当旧货、旧机动车应如何纳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22/2003信息】 某典当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现有部分金
银饰品和旧机动车已成为死当物品。关于销售死当物品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
知》(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6%调减为4%,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问:
该公司销售死当旧货、旧机动车应该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机
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特指具备旧机动车交易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的
行为,而该公司为专业典当公司,因此不适用这一规定。该公司销售的金银饰品和旧
机动车,是作为死当物品的金银饰品和旧机动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
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规定,依4%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