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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否合法,分回利润的财务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我公司与A公司订立协议,双方共同承建某项工程,但对外只是以A公司的名义,该项工程的利润(所得税前)按五五分成,请问这有违反经济法之处吗?A公司是否是我公司的联营企业?

我公司分回利润时,是否是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否一定要向对方开出发票?双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我公司若开出发票,就涉及到重复征税,请问如何避免?



回复:从来信所述,你公司与A公司之间没有投资关系,不属于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你公司和A公司共同承建工程,是两个企业业务之间的合作关系。以A公司名义对外,你公司与A公司在经济上的责权利应当明确,并制定双方的具体核算和财务结算办法。

所获利润,如税前分得,则你公司收到后,应并入你公司利润,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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