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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某个体工商业户1996年度的经营数据资料如下:本期耗用原材料510000元,燃料和动力费62060元,支付工人工资47000元(经审核未超过核定工资标准),职工福利费2000元,废品损失费用1740元,水电费、维修费等2900元,管理费用1300元,支付贷款利息2000元,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150000元,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额为90000元,期初库存产品余额为114000元,期末库存产品余额96000元。本年实现产品销售收人840000元,上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38400元,产品销售费用20000元,其他销售利润4800元,营业外收入6000元,营业外支出4000元,每月已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
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应按下述方法计算该个体工商业户1996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及年终应补缴的税款:
(1)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水电费+维修费=510000+62060+47000+2000+1740+2900=625700(元)
(2)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150000+625700-90000=685700(元)
(3)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产品余额+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余额=114000+685700-96000=703700(元)
(4)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840000-38400-20000-703700=77900(元)
(5)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77900+4800-1300-2000+6000-4000=81400(元)
(6)应纳税所得额=81400(元)
(7)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1400×35%-6750=28490-6750=21740(元)
(8)应补税款=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21740-1000×12(月)=9740(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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