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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和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取得源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的特许权使用费,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于下列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项目,可以免征所得税: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主要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其中包括: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专有技术;提供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有技术;提供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2.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的重要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为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下列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 重大的先进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 核能技术;
(3)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 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 超高超电子计算机与微机处理制造技术;
(6) 光导通讯技术;
(7) 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 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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