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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变配件处理有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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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兴龙服装公司是1999年12月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品牌服装。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实现销售收入79474714.20元,其中:国内销售收入4458174.21元,销项税金13332374.39元,进项税金5792542.77元,进项税金转出1678.19元,应缴增值税7541509.81元,已缴增值税7541509.81元。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的人员对该企业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常规性检查。兴龙服装公司的管理流程比较完整,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方法比较健全,稽查人员没有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
但是,当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存货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个并不引人注意的疑点:将该企业近几年存货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比较,2003年度企业低值易耗品的消耗数量明显增加。
在对企业原始凭证进行进一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从缝纫设备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778630.25元的配件,进项税金132367.14元是用10张连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稽查人员就这一问题向企业的会计人员求证,企业会计解释:是企业的一个生产流水线坏了。的确,在账册和会计凭证上,会计人员也做了修理用配件处理。如果是这样,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销项税金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稽查人员并没有放松维护税收政策严肃性的“弦”,他们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调查:
一、到企业的生产车间查看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到企业的修理车间检查有关设备的修理记录;
三、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了解相同或相近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设备的使用寿命。
通过调查,排除了有关设备进行大规模修理的可能性。稽查人员与有关当事人谈话,在进行了税收政策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后,该企业负责人承认了将生产设备化整为零偷逃增值税的事实。
该公司2003年1月购进价值778630.25元的固定资产,并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132367.14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21840.58元,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处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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