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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21/2003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
的逐渐深入,经营性的经济活动在当今的事业单位中屡见不鲜。因此,应交各种税金
尤其是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也日渐频繁。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多处对事业单位中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关增值税的核算进行了规定。
  一、应交增值税在投资过程中的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应
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
科目;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
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根据以上规定引用一例说明。[实例引自〈新编预算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年3月。下同]
  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其拥有的甲材料对外投资。该批材料的账
面价值为50000元,经评估确定作价为52000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对外投资  52000
  贷:材料  500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000
  同时调整事业基金: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5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0000
  通过该例不难看出,按制度规定小规模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时,不对应交的
增值税进行核算。直接以协议价或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净资产。而笔者认为,以上规
定及核算方法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有所抵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贷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销售货物”的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
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并且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
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细则》第十六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事业单位
以材料或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因此,笔者认为小规模事业单位以材料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在确认对外投资的同
时,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核算。由于应交增值税属于单位的一项负债,因此,投出
材料时,应将材料的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减去这项负债后才能调整净资产。即小
规模纳税人的核算方法,按投出材料时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的账面价
值即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增值税在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的办法实行价外计税,即:以不含增值税
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
人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如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应纳税额合并计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
税销售额/(1+征收率)。依照上例,上述材料所确定的账面价值52000元显然为含税
价,因此换算成不含税价为:52000/(1+6%)=49056.60元(应税销售额),则应交
的增值税为:49056.60×6%=2943.40元,分录应改为:
  1、借:对外投资  其他投资  52000
      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943.40
    贷:材料  甲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2943.40
  2、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50000
     贷: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50000
  同样道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
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
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例:
  按评估确定的价值:
  借:对外投资-其他投资  65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65000
  借:固定基金  6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60000
  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忽
略了对这一行为过程中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笔者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
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
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
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
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属
于《细则》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对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税
法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因此,在确认对外投资的同时,对应交纳的增值税也应当
进行反映和核算。依上例,若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计算出应税销售额为:
65000元,故应交的增值税为3900元。上述会计分录应改为:
  借:对外投资-其他投资 65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61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900
  借:固定基金  6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60000
  二、应交增值税在收入实现时的核算
  目前,事业单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有三种不同的方法。
  (一)不含税计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时,按实
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
金”科目,同时计算增值税。例:
  某事业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报废车辆一辆,原值为155000元,收到固定资产变
价收入5000元,款项已通过解行收讫。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5000
  借:销售税金  300(5000×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00
  借:固定基金  155000
   贷:固定资产-汽车  155000
  (二)含税计价。事业单位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确认)变价收入时应交增值税的核
算参照一般纳税人的核算办法,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知除应交的增值税后的金额计算收
入,同时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则上例中小规
模纳税人的会计分录应改为:
  借:银行存款50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4716.98[5000÷(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83.02(4716.98×6%)
  借:固定基金  155000
  贷:固定资产-汽车 155000
  (三)不计税。事业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核算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时,不考虑应
交增值税的核算问题。则上例的会计分录应改为: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5000
  借:固定基金   155000
   贷:固定资产-汽车 155000
  笔者认为第二种计税方法,既符合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
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又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而第一种计税方法,作为增值
税纳税义务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把收到的全部价款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那么在按征收率计算出其应交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由于增值税是价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并不构成单位的一项支
出,而“销售税金”则是单位的一项支出类科目,如果借记该科目,则会虚增收入和
支出。而采用第三种中方法不去计算应交增值税则违反了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
金流失。
  综上所述,各单位应交增值税在收入实现时的核算必须统一口径,这样才能既体
现会计的一般性原则从而导致报表间的数据具有统一性和可比性又符合了税法的各项
规定。 (ba2003090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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