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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少算税款应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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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问:2002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个体业主李某曾为某饮料公司宣传产品而承接一笔制作业务,并到地税局开具了一张内容为“安装霓虹灯及铜字”的发票。开票税务人员由于一时疏忽,本该按“广告业”征税,却错按“安装”行业的税率计算了税额,导致李某少缴税款2000多元。近日,市地税局在一次发票专项检查时发现这个情况后,及时联系到李某,要求其补缴这笔税款。请问,由于地税局的疏忽,不是自己的过错,而且已经过了一个年度,地税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是否合理?
答:税务人员向他介绍了有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由此可见,这件事虽然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李某少缴税款,但时间上仍处于“三年内”的追缴期,故地税局可以要求其补缴。
当然,如果是纳税人自己计算错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也作了具体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不过,以上仅仅是指因“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如果是因为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的税款,则不受前面时间的限制。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同时又指出:“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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