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跨年度调整业务的纳税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22/2003信息】 实例: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于2000年底接受
某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查阅该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账户和凭证,发现如下问题:
  1.“损益表”反映利润总额3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金额3.78
万元。经查明,该企业1999年有一笔房产租赁收入4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
税务机关查补税收。企业在2000年4月份作调账分录:
  (1)借:其他应付款  4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00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000
      应缴税金--应缴城建税  14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60
  (3)借:所得税  12474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2474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800
    贷:本年利润  37800
  (5)借:本年利润  12474
    贷:所得税  12474
  2.“坏账准备”明细账反映,年初贷方余额8000元,6月2日经批准核销一笔坏
账3000元,12月31日提取坏账准备6000元,年末贷方余额为1.1万元。经查,该企业
年末“应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合计22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6万元,“应收账款”
总账余额220万元,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5‰。
  3.7月7日,将产成品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账面成本1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735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350
  该批产品售价12万元,产成品外购项目占总成本的比例为70%,综合税金扣除率
为10.5%。
  4.12月25日,用产成品跟另一单位换取原材料,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
批产品售价6万元。企业按成本转账,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产成品  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各月均为贷方余额。增值税税率为17%,城
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请分别计算本年度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净利润
各是多少?
  答案:
  1.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剔除,
本例应调减所得额3.78万元。
  这里应当注意,企业在本年度补缴的上年度所得税,虽然在会计上结转了“本年
利润”账户,但在编制“损益表”时,“利润总额”项目并不包括“所得税”账户
(本年度以及查补上年度)的金额,因此,问题1中的分录(3)和(5),并不影响本年度会
计利润。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非股份公司)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并入当
期损益处理。
  2.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应当是“资产负债表”
中“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即按照“应收账款”所属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
数计算。企业“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作为“预收账款”处
理。
  由于企业的提取比例未超过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只需将本期多提部分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即可。
  期末账面应保留坏账准备金=2260000×5‰=11300(元);
  尚需补提坏账准备1300元,应调减会计利润1300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投资、捐赠等方面在会计上
不作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但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转出进项
税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应补增值税=120000×17%-7350=1305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050×(7%+3%)
  =1305(元);
  应当指出,上述业务应计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应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不计
入当期损益。
  应调增所得额=120000-100000-1305=18695(元)。
  4.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会计
上应作收入处理,并按售价计算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60000×17%-8500=170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7%+3%)=170(元);
  调增会计利润=60000-50000-170=9830(元);
  综上,会计利润=300000-1300+9830=308530(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08530-37800+18695
  =289425(元);
  应纳所得税额=289425×33%=95510.25(元);
  税后净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
  =308530-(95510.25+12474)
  =200545.75(元)。
  提示:注册税务师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首先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进而确认企业的会计利润,对于核算中出现的错
账应指导企业作好账务调整,在这个基础上,再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的差异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