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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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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1、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须报送的资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
A、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经营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D、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E、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F、董事会成员名单
G、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H、开户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A、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中方接待单位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D、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工作证的复印件
E、开户银行帐号证明的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③外国承包商
A、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承包合同、协议
D、市城建委核发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E、开户银行帐号证明的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④未办理工商登记但有应税行为的企业提供有关合同、凭证、纳税申报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时间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须报送的资料
①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企业
A、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B、变更后的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C、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相关文件
D、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
②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要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增资报告
③涉及股权转让的提供经贸部门批准文件
④其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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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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