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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1、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须报送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

A、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经营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D、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E、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F、董事会成员名单

G、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H、开户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A、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中方接待单位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D、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工作证的复印件

E、开户银行帐号证明的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③外国承包商

A、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承包合同、协议

D、市城建委核发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E、开户银行帐号证明的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④未办理工商登记但有应税行为的企业提供有关合同、凭证、纳税申报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时间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须报送的资料

①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企业

A、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B、变更后的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C、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相关文件

D、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

②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要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增资报告

③涉及股权转让的提供经贸部门批准文件

④其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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