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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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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一、政策依据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次再开具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二、办理程序
1、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其县级(含)以上主管退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经省级以上主管退税审核、盖章公章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进料加工,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主管退税机关应把出口企业“进口料件备案清单”的有关情况录入电脑,掌握《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备案情况,并及时对照出口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退税及抵扣税款情况进行检查。
2、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电子信息、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1)销售进出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进口材料的进口报关单;
(4)进口合同。
3、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电子信息和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3)进口发票;
(4)进口材料明细帐复印件;
(5)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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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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