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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8/07/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
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
税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税人财政预算管
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财政部核准不上
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
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事业单位从其所
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
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
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
批准文件;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
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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