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生产印刷电路板购进的钻孔机钻头等可否申请抵扣增值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问:我公司是一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生产印刷电路板。现从国外购进钻孔机用钻头,其体积微小,每个价值在人民币2-5元,但每月用量较大,可否作为机器设备日常维修零配件,并在报关打单时以外资设备购进?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是否可用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固定资产。你公司进口钻孔机用的钻头,如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凭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申请抵扣。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