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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房产、土地是否免征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某邮政局财务科长提出,该局某县邮政支局2002年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载下设在16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及一个石墨工矿区邮政所的房产原值为296万元,土地使用面积为8670平方米。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及石墨工矿区邮政所均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了各项税金。2002年12月1日,乡、镇机构改革后,已撤销9个建制镇政府,撤销镇政府后的邮政所在9个自然村办公的房产原值为148万元,土地使用面积为4335平方米。对这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邮政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依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建制镇撤销后,坐落在自然村的邮政所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账务中能划分清楚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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