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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使用的预制构件应缴增值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某建筑安装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预制厂将生产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公司的建筑工程,在帐务处理时仅作“内部往来”处理,并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帐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1993]1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 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和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公司的,不征收增值税。”显然,该公司下属的预制厂将生产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公司的建筑工程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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