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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本期进项税额的调减:

本期免税货物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本期全部进项税额

×

————————————————

本期全部货物和 应税劳务销售额

 

1996年1季度免税货物销售额

——————————————————

1996年1季度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

应调减1996年3月末留抵增值税额

1996年3月末留抵增值税额

×

为便于实际操作,一般纳税人可将应调减1996年3月末留抵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作法与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相同,即:借记“原材料”或“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二)应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调减:

本市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实行按季抵扣的办法,每一季度的抵扣比例为5%。为保证本市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稳定性,对生产上述免税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季度调减准予从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中转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1996年

1996年2-4季度

1995年度免税货物销售额

————————————————

1995年度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

度应抵扣的期初

应抵扣的期初

×

存货已征税款

存货已征税款

2、1996年2至4季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5%

3、应调减1996年2至4季度每一季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调减的1996年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3

1997年度应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调减:

应调减的1997

年度应抵扣的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

1997年度

应抵扣的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

1996年度免税货物销售额

————————————————

1996年度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

×

2、1997年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20%

3、应调减1997年度每一季度应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应调减的1997年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

生产上述免税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在每一季度末财务结算时,按应调减每一季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借记“原材料”或“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按季度比例5%计算转出的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与应调减每一季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之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按季度比例5%计算转出的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摘自市税务局京国税[1996]071号文件)

3、对1998年新调增农药免税货物的本期进项税额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1998年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折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1997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78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税[1998]113号文件转发)

一、根据“7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本市生产新增免税农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1998年6月1日起对免税农药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期初进项税额)及上期留抵税额不再予以抵扣。因本市对—般纳税人实行按季度比例5%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办法,上述一般纳税人在抵扣1998年2季度期初进项税额时,应该如下公式减除1998年6月份不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并转入相应成本科目中:

应减除新增免税农药1998年6月份的期初进项税额=1995年期初进项税额挂帐基数×5%×新增免税农药1997年度销售额/1997年度全部应税产品销售额/3。

对上述一般纳税人1998年5月末留抵税额的调减办法按“7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执行。

二、各局应按以下原则对所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

(—)因“78号通知”对所列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时间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最后抵扣期限,为便于实际操作,各局应督促享受免税照顾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调减其1998年6月末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指已减除1998年2季度应转出期初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下同),并相应调减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基数,调减公式如下:

(1)调整后1998年7月1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1998年6月30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1-1997年免税货物销售额/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额)

(2)调整后的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挂帐基数=原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基数×(1-1997年免税货物销售额/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额)

其中:1997年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包括“78号通知”第二条所列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药。

原市局京国税[1996]071号通知有关应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调减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局应组织对所辖生产免税农药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本次恢复征税的农药生产企业),在1996年至1998年5月底免税期间进项税额(包括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对用免税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应税货物销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78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税[1998]113号文件转发)

4、复混肥及享受免税照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调整

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享受免税照顾的复混肥生产企业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6]20号通知(市局京国税[1996]059号通知转发)规定享受免税照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调减办法,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6]071号文件)

5、其他规定

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6]18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税[1996]071号文件转发)

一般纳税人销售“通知”所列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6]07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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