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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凭证的管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帐簿。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帐簿。

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凡未打印成书面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

企业的会计信息、帐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企业的发票和收款凭证,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印制、使用。

企业的发票和收款凭证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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