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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违法调票查验可说“不”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某国税局清查发票,要求纳税人给予配合,纳 税人不耐烦地说:“你们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查什么就查什么。”其实,纳税人既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清查发票的义务,也有权拒绝税务机关随意调出发票查验。《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可见,当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票进行检查、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时,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当税务机关调出发票没有开具发票换票证明,或调出查验的发票没有开具收据时,纳税人有权拒绝发票的调出查验。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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