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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折旧不得补扣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03年10月折旧数额异常。原来,该单位由于在2002年5月~6月少提取了一设备的折旧,而在2003年10月进行补提。税务人员通知企业此项折旧不能在税前利润中扣除,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表示不理解,企业认为,此项折旧在2002年5月~6月应该提取,但因企业财务人员的原因发生了漏提,2003年10月补提的折旧数额符合税法规定,应属扣除项目,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

但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这一规定在截止时间问题上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该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要相应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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