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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要纳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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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我是县烟草公司的一名会计(兼办税人员),自1998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是全省烟草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1999年,我公司实行医疗费包干制度,并规定药费基数每人每月为30元;在此基础上,一年工龄再增加5元。按月随工资发放,照此计算,平均每人每月药费108元。对于这部分随工资发放的职工医疗补贴,我公司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税范围。我们执行的依据是:豫地税发[1994]75号文,河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医药费包干随工资发放的部分,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合理的部分予以扣除”。然而,今年我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在检查时要求就我单位职工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共补缴8000多元,不知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你县地税局稽查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第三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故你公司自1994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原政策是正确的。但自1998年以来应依照新政策,即上述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你公司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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