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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怎样做到合法有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税务行政处罚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又还关系到保障纳税人的权益问题。我国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是统一规范、制约行政处罚的法律,因此要使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合法性有效性,笔者认为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把握以下十个要点:
  查清违法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要给予纳税人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布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定依据的有效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目前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处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其他任何行政部门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都是不适用的。
  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将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拟将给予的决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允许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事实进行核实,事实成立的,应当采纳。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人作出1000元以上或者对单位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话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辨论和质证。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处罚公正。《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当不偏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相当。如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处罚,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将被上级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行政处罚不可代替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纳税情节严重的;虚开、伪造或出售伪造、非法出售购买、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均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税务机关不能以罚款代替刑罚。
  一事不能二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纳税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处一次罚款,加一次其他处罚。
  过有效期不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对纳税人偷税骗税行为超过二年才被发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税收征管法》对偷税、骗税处罚没有作出具体时限规定。而《行政处罚法》是上位法,因此只能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超过二年才被发现的偷税骗税问题,只能补税不能处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在判定是否超过二年时,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送达处罚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七十三及七十四条的规定,应派人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受送达人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当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请在旁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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