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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跨区域办证带来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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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征管法》强调了税务登记属地管辖的原则,但从目前实际征管状况看,存在部分纳税人跨区域办证缴税的情况,最明显的表现是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即使纳税人在经营地实际经营期累计180天以上,也没有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征管上的疏漏和脱节:
一、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首先导致了经营地和注册地税源不实,征管数据混乱,实际管户和应管户不吻合的状况,基层税务机关的统计数字和征管报表的失真,造成上层研究制定税收决策的偏差;其次由于纳税人跨区经营,注册地税务人员跨区检查不方便,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征纳双方长期不见面、不了解,谈不上真正的管理;最后因为营业地址不实, 致使税务机关调配征管力量有误,无法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组织,漏征漏管在所难免,也难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不利于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长期征管的脱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观念和意识逐渐淡化,日常检查监督次数少,一是导致纳税人对纳税意识的淡薄,逾期申报、拖欠税款时有发生;二是纳税人无法及时享受税收政策上的帮助和指导,“善意”偷漏税不可避免;三是由于注册地、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存在争税源或互相推诿的现象,纳税人正常的领购发票、申请减免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三、不利于税务机关统一连贯性管理,配对核查无法进行。同一纳税人有可能既在A区办证,又在B区开户,当纳税人出现违法行为时,比如在A区领购发票在B区经营地虚开,对税务机关的责任界定很难鉴定清楚;再如当纳税人在A区有在案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失踪户管理,B区税务机关在做非正常户配对核查时,无法发现线索,失去了对该纳税人追查的机会,也养成了纳税人“狡兔三窟”的心理。
建议: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拉网式税源普查,对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令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令先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然后向实际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而未按规定登记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依法责令期限期改正并纳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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