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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纳税成员的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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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一)凡属上述汇总纳税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检查表,下同),并附有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税务机关依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
(摘自国税发[1996]172号、京国税[1996]193号)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1.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处清缴。
2.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3.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1]013号)
(三)北京市的汇总纳税成员的纳税申报
1.汇总(合并)纳税的逐级申报制度
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1)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
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
(3)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
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条件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摘自京国税发[1998]127号)
2.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对符合纳税申报程序,并按规定已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开具“反馈单”。反馈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汇总企业,其中一份由汇总企业交成员企业报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
3.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外埠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实行“定期申报,年终审核,统一审查”的监督办法。即: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预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摘自京国税[1998]221号)
4.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应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由成员企业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计算补缴。
(摘自京国税发[2001]124号)
5.各局应结合日常征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严格审核,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自2001年度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7.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延迟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8.各局应根据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并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及时填制反馈单,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送达汇缴企业,并督促汇缴企业及时发送到各成员企业。
9.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期间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由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0.凡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并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应在设备拨付使用当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成员企业提取的折旧可税前扣除。
11.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较为复杂,各区、县国税局要给予足够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对汇总纳税企业在征收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摘自京国税发[2001]75号)
12.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
汇缴企业除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投资抵免额和已抵免的额度,按我局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比例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在经济特区上,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交,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补交企业所得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采用以下征收办法。
1)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采用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对汇缴企业在外省(市),而成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证券企业,对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证券营业部),按《通知》规定执行。实行属地纳税的证券营业部,仍按原办法执行,税款全部就地入库。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京国税发[2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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