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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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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 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入(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9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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