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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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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由于应收股利与投资受益之间存在差额,故调增或调减原投资成本,且调增成本以原先累计冲减成本数额为限。请问,这是否存在未确认的应调增成本金额?当留待以后年度调减时,是否需要先扣除这一部分未确认金额?同样,是否也存在未确认的应调减金额,需要在留待以后年度调增时,预先扣除这部分未确认金额?
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和现金股利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为:“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见教材中详述)。
在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成本法涉及到的“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的前提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和现金股利时”的情况下。具体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是关键是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一项。特别注意要分别“投资年度”和“投资年度以后”面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见下注之公式(1)、(2)],这也是正确理解和处理所提问题的核心点之所在。
当出于“投资年度”时,只是调减原投资成本,不存在调增原投资成本的情况。
而当为“投资年度以后”时,如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弥补,则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注意不是调增),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便是公式中前者(被减数)小于后者(减数),即得出负数时,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注:投资年度及以后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年度”的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和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收益…………(1)
“投资年度以后”的计算公式: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和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2)
成本法核算的重要特点――“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为确认投资收益的前提,若被投资单位当期未分派股利,即使被投资单位以前各期分配的股利小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也不能按上述公式(2)计算恢复初始投资成本和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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