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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涉及的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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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问:我公司是具有综合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业务是销售铝合金门窗等制品,同时也对外承包建筑业工程(有城建局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一直以来对销售铝合金制品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对承包建筑业工程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2001年3月,我公司承揽了某商品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同时承包了部分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单位签订了25万元的承包合同(未分别注明两项工程价款)。2002年11月底,公司收到承包款,财务人员按比例进行分摊入账:铝合金收入10万元,建筑工程收入15万元,并分别计提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2002年12月,国税稽查人员对我公司检查时指出我公司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说公司收取的25万元承包费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并要求我公司补缴增值税8490.56元。请问,国税局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你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没有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收取的全部收入人为进行分摊,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所以国税机关要求你公司补缴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你公司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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