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老师兼职当家教怎样缴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问:老师在学校教课的同时兼职做家教,该如何缴税?

答:这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如果纳税人一个月在一个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同月内又在另一个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两个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虽然都被代扣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还应把这两份收入合并起来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有一份正式工作,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额外又兼职取得一些劳务性的收入。那么,他在本单位的收入所得应该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单位支付的是劳务报酬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下,应扣除800元后,适用20%的税率;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扣除20%的费用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税。劳务报酬收入是按次征收的,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征收的。老师兼职做家教取得的收入,支付方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方没有代扣,该老师应该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