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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本法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其财产性权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8/28/2003信息】 为防止纳税人恶意处分其财产性权利,防
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
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这里的处分
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引起所有权属的转移。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比如生产过程中的
消费。所谓不动产,是指移动位置会损害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在这里主要指厂
房、土地、生产设备等。这里的大额资产是指以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能力,进而影响
纳税人的能力的资产,具体数额应据纳税人的不同、欠税数额不同作具体的确定。纳
税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首先,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
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本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
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
的条件是: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已到履行期限;纳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
怠于行使,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
损害,意即不能及时足额纳税。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须
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且不得超出纳税人权利的范围。
  其次,关于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
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且对国家
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行使撤消权: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且受让者知道该情形,亦即受让人是恶意的,如受让人
不知则不属此情形。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在一定期限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
  再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依前款的规
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纳税人仍须履行其尚未履行的义务,缴纳所欠税款和滞纳
金,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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