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额中的坏账损失如何扣除?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8/07/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
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
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
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
所得。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
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
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
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