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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限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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