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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支出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8/06/2003信息】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
失。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
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
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
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
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
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
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
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
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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