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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制现存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4年的72.67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6年净增加587.33亿元,增长808.21%%,年均增长134.7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由1994年的2994万人次,增加到1998年的10964万人次,增长了266.2%%,平均每年增长66.55%%。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十分喜人,可以说是“一年一大步”。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的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

———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入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入;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入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对收入渠道多的人征税困难;对每月收入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如月收入同为2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95元,若2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8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4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又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00元为1次所得,需缴纳税款168元,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则不必缴纳税款。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各类所得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可见,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

———税率复杂,造成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如下问题:

1、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计算复杂不利于征管。

2、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所得。显然对这两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且有重课工薪收入者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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