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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开发商被吸收合并后新公司可不承认被合并公司的工程款吗?
来源:地产 作者: 日期:07-02-08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某开发商A公司与某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建两栋楼房,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支付进度款等问题作了详细约定。后A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为了顺利完成该项工程,同意为A公司垫付部分工程款直至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盖章确认。之后A公司整体并入另一间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B公司对该工程的结算报告不予认可,不同意按该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
  现施工单位咨询:
  一、B公司对该工程的结算报告应否承认?
  二、B公司应否按照由A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
  三、B公司坚持不承认结算报告,并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怎么办?
  刘奕贤律师(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一个较常见的工程款纠纷,但发生纠纷的原因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本案前两个问题,因A公司整体并入B公司,是一种吸收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企业间的合并或分立是企业法人的变更。《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可见法律对于企业法人变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有完善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对于由A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应该予以承认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果开发商B公司坚持不予确认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和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不予提交工程施工资料给开发商B公司,当然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且施工单位催要工程款的诉求会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作为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最好对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对其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以防不测。同时,对于存在兼并或合并其他企业的公司,被合并公司的债务依然要由合并后的公司来承担,公司合并不应该成为企业拒绝承担债务的借口。诚信经商是每个企业应有的商业道德,缺乏诚信的企业最终会被市场淘汰。诚信经商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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