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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主要有哪些差别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1)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方面。

①工资、福利支出的扣除差别。内资企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符合“两低于”的或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的工资、福利支出,准予在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支出、福利费支出,则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据实列支。

②利息支出的扣除差别。内资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借款利息,只要提供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属于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借款的利息,准许按合理的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标准列支。

③捐赠的扣除差别。内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业按1.5%)以内进行扣除,即内资企业有严格而具体的扣除标准;而外资企业则把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限制条件放得较宽,允许其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④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别。内资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5%计提坏账准备金;而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有差别按年末放贷余额(不包括银行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账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①优惠税率的差别。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二者的差别主要是优惠税率上的差别。内资企业的优惠税率主要有两种,一种为18%、27%两档低税率,它分别适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和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另一种为15%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在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有: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为15%;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为24%。

②定期减免税。内、外资企业现行定期减免税政策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减免期限不同,新办内资企业的减免期限一般为1年、2年或头1年免税,后1年、2年减半征税;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头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税,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免二减三”。另一个是减免期限的初始时间不同,新办内资企业是从开业之日算起,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算起。

③税收抵免。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抵免上的差别是:对来自中国境内其他企业的已税所得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优惠;而内资企业则有一个按税率差补税问题,即如被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本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本企业的,要按税率差补税。这一政策有利于外资企业向低税率地区、产业进行投资,但对内资企业却是一种限制。

④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或100%的税款。

⑤预提所得税减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20%的所得税。但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国际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上可以免征所得税的所得。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3)地方税方面。

我国各地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地方税的照顾。外资企业目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并实行与内资企业不同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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