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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发生的坏帐损失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发生的坏帐损失,所得税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税函[200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一、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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