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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手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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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一家外资企业问:我公司于1997年10月注册并投入生产。97年——99年公司连续发生亏损,2000年度公司才产生利润,当地国税部门要求我公司在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前提下,先预缴2000年季度所得税,到年底再办汇算清缴手续。二则是等企业弥补完前年度亏损后有利润才开始办理“免二减三”手续,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1、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已予以明确,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见《办税园地》2000年第11期第55页)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2、关于办理“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问题,因为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是从企业确定为获利年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获利的年度)的当年开始计算的,具体的做法可在获利季度或当年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当然,企业也可提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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