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58697282 |
|
58697292 |
|
|
|
|
|
| 关联企业之间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 |
|
|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问: 日本A公司在华独资的B公司能否向A公司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A公司与B公司是同一法人)?支付时应交哪些税?手续如何办理?支付的技术使用费是在管理费用列支还是在制造费用列支?支付多少技术使用费有金额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日本A公司与其在华独资的B公司为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可以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日本A公司与其在华独资的B公司之间进行技术转让在税收上主要涉及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B公司使用A公司的专有技术实质为购入A公司专有技术,因此需按上述27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现规定税率为10%)。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除。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根据这一规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A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关联企业的一些交易的交易额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相应表项,并由企业签认。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
B公司购入专有技术账务处理上应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规定期限摊销
|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