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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分配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由于市场竞争因素的存在,一些经营规模小的股份制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往往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来占据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增资扩股前,就必须对原资产进行评估,从而涉及到评估增值如何征税的问题。

   一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大体包括通过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净资产(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方式,在对原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有时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增值,以及净资产增值。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可计价性资产,也包括个人专利、商标及商誉等特许权利等,进行评估增值再投资于该公司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4月下发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其中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笔者认为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该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评估增值,在投资取得回报以前只是隐形的所得,并没有实际收入,所以这种隐形所得暂不确认为个人收入,而且也不影响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下一道环节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例:黄某在1999年花了10万元在市郊盖了一座三层楼私人住宅。2006年1月,他与吕某合伙经营旅店、酒楼生意,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万元,黄某占80%的股份,即20万元,其中包括以其住宅经评估后以15万元资产投入,另投现金5万元。由于宾馆刚刚开业,生意红火,7月份,宾馆决定半年分红一次,拿出10万元分红,黄某分得8万元。8月,黄某因为急需用钱,不得不将其股份转让,共转让19万元。在这个例子中,黄某的收入涉及三处非货币性资产增值。一是住宅评估增值,1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15万元投资于企业,增值5万元属隐形收入,暂不征税。 二是7月份分红,分得8万元,全额按20%的税率征收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6万元。三是转让所得,转让价19万元,原值为房屋10万元(注意:不是15万元。假如投资时评估增值需要征税,那么转让时的财产原值应该是评估后的价值)加现金5万元,共15万元,故转让所得4万元(19-10-5),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0.8万元。

  对净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涉及征税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指出,“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5月15日答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中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定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免税条件,净指股本溢价,不包括直接用来转增资本的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明确划为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笔者认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它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区别在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来源于企业的资本投入,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来源于企业的资本增值。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所得税。

  当然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利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与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所述的个人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前者评估增值是指改制后,原有股东的个人股份在整个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中得到直接的相应增加,后者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仅用于对外投资形成个人股份,两者有所区别。

  总上所述,通过资产评估增值而增加的个人股份,除开由于股本溢价造成个人股份增加以外,原则上都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征税。而对评估增值增加个人股份,用于对外投资的,暂属于隐性的个人所得,不征税,等到转让、清算等下一个环节时,个人取得实际所得时再征税,这一点也符合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的特点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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